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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雪华:互联网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

http://www.gdwlwh.org.cn2011年12月7日 17:16:23来源: 奥一网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施雪华发言


       尊敬的莫部长,尊敬的田主席,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非常荣幸、非常高兴被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邀请到这里跟大家进行交流。应当说广州是广东省改革开放的前沿,每次到这里来都能够感受到新的变化,总是在面对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总有新的探索和新的成果,在这里其实是来学习的,因为这里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今天大家围绕网络文化和社会组织的管理进行探讨。我主要是侧重社会探讨,网络产生之后,有新的虚拟的社会组织,对这些组织应该如何管理,至于说网络成长起来之后,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其实大家都已经看得很清楚,我就不再一一的说了,因为时间非常的有限。我集中精力谈谈究竟如何创新网络条件下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放松政策的限制,大力发展互联网的虚拟社会组织,为什么这么讲,自从2011年2月份胡锦涛主席在省部级研讨会上强调社会管理,很多人认为社会管理就是维稳和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加以控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要大力的扶持社会组织,大家知道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自从商品经济在中国被接纳以来,跟商品经济和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在成长,这不是以谁承认不承认它为转移的,它一直在成长,首先要面对这股力量的成长,正面面对它,然后鼓励它,发展它,同时要加强管理。

只有通过这样两个方面才能够真正地将社会管理做好,因此对网络社会组织管理同样要放松政策限制,大力发展互联网的虚拟社会组织。大家都知道,到目前为止,如果说大部分的网络社会组织采取不承认、不管理的方式,大量没有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互联网和虚拟社会组织,就会从事很多在政府监管视线以外的活动,互联网的社会组织系统监管就会失控,与其这样不如加强管理,怎么办?一方面采取鼓励的方式,给予政策上的认可;另一方面,要对各种各样的虚拟组织,像对现实生活中的组织一样,加强两种管理,一种是登记管理,一种是非登记管理。对于正式的互联网虚拟组织要给予登记管理;对于非正式、临时性的互联网虚拟性组织,要给予非登记管理。前者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和税收的优惠,对于后者只要从实的活动不是违法的,政府要给予合法的地位和正式的认可。

第二,要完善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互联网的虚拟社会组织的行为和网民的个人行为,因为大家都知道,到目前为止,互联网管理和立法方面有这些弊端,首先是立法被动滞后,缺乏前瞻性;二是立法的层次比较低;三是立法的内容与原则可操作性比较差;四是部门立法色彩比较严重,存在法律冲动和重复立法。还有就是“重管理、轻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管制的色彩比较浓等等立法不足之处,究竟该怎么办,首先是加强立法的整体规划和前瞻性,跟进研究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分阶段分步骤的完成立法的进程,首先要提高立法的层级,应当尽快出台电信信息安全法、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完善互联网管理形式和民事方面的立法。现在为止,很多网络上的犯罪,网络民事、刑事方面的犯罪,都找不到名称,究竟怎么治都不知道,连个罪名都没有,究竟怎么治理都不知道,为互联网的发展和用户权益的发展进一步的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互联网基础的资源管理,信息传播的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要对基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的接触,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用户各种各样的行为主体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的建立健全互联网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完善网络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大家知道,光有法律的条文或者是文本是不够的,要由政府和行政部门,特别是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强执法的监督,非常非常的重要。

第三,建构多元化的综合管理体制,发挥政府在互联网管理当中的主导作用。有人说互联网是虚拟组织,社会本身的事,政府管那么多干什么,这是不对的,互联网的管理当中,虽然是可以构建多元化综合的管理体制,但是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要起主导的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如何主导,究竟各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如何分工,具体管什么?

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家的通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互联网行业的管理,对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要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型的互联网要实行备案制度,国家的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器械等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公安机关等国家的执法部门要负责互联网安全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级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互联网是开放的网络机构,积极的发挥国家社会网民的作用,形成政府至上而下的作用,公众自下而上参与管理的模式,这样各方才可以做到分工,齐抓共管,建立上下统一协调的互联网综合管理体制。

第四,应用财政和税收的手段,鼓励互联网虚拟组织从自立组织走向公益组织,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组织是一样的,其实在互联网社会组织中,也分为三种组织,一种是完全对自己的组织有利的,这叫做自立组织,还有一种是互利组织,加入组织的成员之间是有利的,第三种是公益组织,如何区分公益组织和互益组织,公益组织的好处是对整个社会开放,加入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成员符合相关的条件,也是受到好处;如果是互益组织,加入组织才得到好处,因此是不一样的,三种不同的组织,我们的政府部门在财政和优惠方面是不同的,按照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管理,大家都知道,对于公益组织财政上的补助和税收上的优惠力度要大大的高于自立组织和互益组织,网络上也应该采取这样的方式。很多的组织是自立组织和互益组织,慢慢地走向公益组织。无论怎么样,组织总是存在的,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并不需要全部走向公益组织。一个社会中,包括社会的互联网的虚拟社会中,如果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关心公益的话,社会的公益、和谐是不言而喻的。

第五,引导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体系的建设,构建从虚拟社会到现实社会的自律性传导机制。

大家知道虚拟社会是很难监督的,因此在这个行业中,必须加强自律的管理。自我监督,非常的重要。行业性的自律,看起来只是虚拟社会中的行为,事实上并非如此。大家都知道,现在已经有五亿的网民了,中国总共就有这么多的网民,这种情况下,如果培育上网的人群有自律的习惯,慢慢地走出虚拟社会,慢慢地进入现实社会生活中,也会慢慢地学会自律。虚拟社会中的自律有传道的精神,传到非虚拟和现实的社会中来。

第六、利用技术的手段,遏制互联网上不良、违法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净化社会生产和生活环境。

大家都知道,很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不良、违法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对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是一种恶化,我们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除了一般的管理还不行,要有技术的手段,有很多的技术手段,不再一一的介绍,这是很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管理的。

第七个方面,发动共轴广泛的参与互联网制度的制定,分成两个意思:首先是发动公众特别是网民广泛参与互联网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控,因为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时候政府的管理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管理规则,不太考虑相对方也就是被管理方的想法。在互联网管理中同样要加强网民的参与,这是非常非常的重要。因为他们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则,也就是政治学和行政学中的自己给自己立法是非常重要的,自己参与的立法遵守,起来就更加的自觉,出于内心的尊重。

对于非违法行的只是道德上和网络行为该怎么办,也要有网络道德教育的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家庭、学校、社区、还有各级的政府等构成网络道德教育主体。但是在此过程中有一点要指出,道德的标准不能太高。德国著名的思想家卡西尔在国家的层面说,英雄和普通人有什么区别,英雄只比普通人高一点点,如果制定的标准台高了,就不是英雄,而是神了,不是人。这种情况下,网络道德行为的标准,比普通人可以高一点;但不能太高,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切实可行。如果道德的标准制定得太高,大部分的人执行不了,这种标准是不切合实际的。

加强网络舆论的正确导向,现在很多的事,在社会上发生的时候,实际上不是很严重,经过网络的扩大,成为整个社会中很大很大的事,网络具有扩大的社会事件的作用。对于这样的作用,相关部门应该要加强舆论的导向,第一时间进行舆论的导向,这是非常重要的。政治的导向才能把大事化了、小事化无,互联网不能采取唯独的方式来处理,相反要鼓励、引导、监管自律和综合应用、灵活应用,有了这样的制度,中国的社会就会和谐有序,谢谢大家。
 

编辑:刘如森 谢文鑫